为了适应社会形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公诉效果和出庭效率,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经过周密的准备,我院近期提起公诉的“李权非法经营案”中利用现有设备完成多媒体示证工作。帮助案件承办人制作多媒体示证225页,扫描书证等481页,并与案件承办人一起在出庭前熟练操作
电脑,当庭示证中,使法庭审理生动、形象,收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与社会效果。下面就多媒体示证工作谈几点想法,抛砖引玉。
举证和质证是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一规定,明确并强化了公诉人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为了巩固案件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成果,增强示证的全面、形象、生动的效果,提高法官对公诉方证据的采信度,我院配置并尝试用多媒体系统进行示证。
一、多媒体示证的组成和使用
多媒体示证工作由二部分组成,即制作工作和现场示证工作。出庭前,公诉人确定示证思路,依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将物证照片、书证、讯问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通过扫描仪、数码相机及视频采集等设备输入
电脑数据库储存,并且根据庭审需要进行有目的的编辑。现场示证配备的是便携式
电脑、投影大屏幕和投影机。在法庭上根据示证的节奏逐一在大屏幕上出示事先储存、编辑的证据;刑诉法规定的新的证据类型——视听资料,则可以由播放设备接驳投影机直接播映(也可以事先编辑后由计算机示证),这样,七种形式的证据都可以通过多媒体设备的切换展示在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群众的眼前。POWERPOINT软件还提供了批注等功能,如画直线、斜线、文字说明、色块、方框、箭头、着重标记以及对证据局部放大、缩小、旋转等。示证时既可以按生成示证文档时的顺序进行出示,也可以随时通过证据清单改变示证顺序或有选择地进行出示,适应庭审的变化。
二、多媒体示证的作用
1、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审查。法庭示证的关键点在于把各种类型的证据通过投影机投影到大屏幕上,变原来的公诉人读证据为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被告人、旁听群众听证据、看证据,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特别是程序合法性。对于每一份在众目睽睽下示证的证据,公诉人在审查时将更加严格,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笔录上是否有被告人签名或捺印;证人笔录是否经本人核对;鉴定是否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等等,甚至笔录字迹是否清晰都会在公诉人的考虑之列。我们知道,有时候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如虽然二人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但笔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或是在一些非关键的地方(如错别字)的改动无被告人捺印,这些情况原来公诉人在法庭上读证据,光凭听是不易发觉的,但使用多媒体示证听看结合,就会成为显而易见的瑕疵。因此,刑事案件法庭示证系统的投入使用会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案件证据及证明力的审查,也将推动侦查机关证据意识的深化。
2、法庭多媒体示证的使用,可以防止被告人的翻供;对于被告已经翻供的,可以更有力的揭露事实真相,支持起诉书的指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被告人都有畏罪、害怕受刑罚处罚的心理和侥幸心理,希望通过不实的供述逃避审判。有的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已经翻供,而有的被告人在庭审时会突然改变原供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是如果制止被告人翻供则可以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多媒体示证利用大屏幕展示真实、详尽的证据,把被告人以前的签字、捺印的笔录让大家包括其本人一览无余,对其施加巨大的心理压力,使被告人感到铁证如山,抑制其侥幸心理,彻底熄灭其企图翻供的苗头。对于已经翻供,推脱罪责,避重就轻的被告人,公诉人则可以利用多媒体具有的方便灵活、随时调取的特点,在质证过程中,将反驳的证据及时展示,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3、多媒体示证的使用,使公诉人对有些长篇的证据,可以通篇出示、重点宣读。有的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较长,而公诉人能够为我所用证实犯罪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对于此类证据的宣读,公诉人以往只有二种方法,要么通篇宣读,虽然全面、公正,但听的人无法象读的人一样,知道哪一部分是重点、与本案有关,以致说者有意,听者却无心,审判长也不易把握公诉人的思路;另一种办法是只读与本案有关的部分,其余一概不读,重点突出,听者感到明确清晰,但同时也会觉得公诉人是否有断章取义之嫌,割裂前后因果关系或公诉人有否遗漏可以认定被告无罪、罪轻的情节。多媒体示证的使用,结合了二种方法的优点,以听为主,听看结合,通篇出示,部分选读。例如“李权非法经营案”的具体做法是把整篇的证言笔录录入
电脑编辑,在大屏幕上放映,公诉人有选择地宣读,操作计算机的人员提前批注,审判长、陪审员、旁听群众可以在看全貌的基础上,听取重点。该案24本卷,其中大量的证人证言我们采用的通篇出示,部分选读的方法,大量节约了庭审时间,整个庭审过程(不包括宣判)只用不到两小时。
4、对于一些扣押凭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用多媒体示证更加有利。如交通肇事案、故意伤害案运用多媒体示证支持公诉,把难以用语言说清的现场勘验图清楚地打到大屏幕上,去繁就简。通过多媒体的局部放大等功能,将肇事车辆的照片、伤害部位伤情等细微之处清晰再现,取得较好的效果。另外,对于案件中的一些清单、暂扣凭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以往的做法是由法警一一传递给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看。示证系统的使用,避免了庭审程序的松散、缩短时间,提高了效率。
5、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法制教育。新形势下,立法思想倡导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在刑事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提出“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多媒体示证在庭审中使用,适应了上述要求。传统的庭审方式中,除了公诉人宣读的内容外,一些当庭出示的证据,只有审判人员、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能够看到。通过多媒体示证,旁听群众也可以看到,增加了庭审的公开性。另一方面,证据的展示贴近公众,牵引旁听者随庭审步骤深入了解案件内容,思考案件发生、发展的结果,从中吸取教训、获得启示。采取多媒体示证,由于举证方式新颖,吸引力强,是一种较好的法制教育形式,教育程度深,社会效果好。
三、充分发挥出多媒体示证的优越性
1、多媒体示证的使用,丰富了我们在法庭上举证的手段,它和案件证据本身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但是不可能仅仅依靠科技的示证方式弥补案件证据存在的不足之处。要想更好发挥多媒体示证的作用,首先要使案件的证据真正做到“确实充分”。其次对案件和证据也要有所选择,书证、物证照片或实物较多的案件,选择多媒体示证较直观;而主要以言词证据定案且证言直接、明确、单一的案件,选用多媒体示证的意义不明显;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使用多媒体示证也应当谨慎;有些案件虽然公开审理,但部分证据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有一些现场照片如交通肇事中被害人照片等,会引起听庭的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另外还有一些照片或书证可能有引起旁观群众反感的内容,以及字迹过于潦草的笔录,应尽量不选择在示证之列。
2、示证软件在证据的编辑上提供了较强的功能,可以修改、粘贴等等,但是对于录入的证据在编辑时应该做到尽量不要改动。众所周知,
电脑世界是一个无所不能的世界,轻而易举可以把白的变成黑的,把少的变成多的。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应该保持证据的“原汁原味”,使屏幕上大家看到的,是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上的翻版。辩护人、被告人如有异议,公诉人随时能够拿出卷宗以供核对。当然我们也并不是说放弃
电脑的这些功能,而是说不要在幕后编辑时改动证据本身的内容实质。我们可以在现场示证时对证据的重要部分作适当处理如放大、划线、批注等,充分发挥
电脑的科技作用。
3、公诉人和多媒体示证操作人员应当加强配合,取得最好的效果。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案件情况,对哪些内容通过多媒体示证,哪些内容仅通过公诉人宣读或出示,应当十分清楚,对公诉人举证的先后顺序也要了解。每一份证据都应当在公诉人征得审判长允许以后,才能投影到大屏幕上。公诉人也应该在宣读证据的速度上和操作人员相统一,方便批注、换页。如根据现场情况临时改变举证顺序,也要与操作人员进行协调,以取得整齐划一的最好效果。
四、目前仍存在的问题:
1、更新观念,加深认识。虽然多媒体示证已在多个院开展,但有的公诉人仍习惯于传统的办案方式。主要表现为:一是怕麻烦,对新型技术、新知识不愿学习,甚至存在抵触情绪。二是技术部门主动性不强,介入不深、配合不够。因此,多媒体示证的运作需要公诉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改变传统的出庭模式。
2、增强技术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多媒体示证工作的引入,不同于借鉴一般的工作经验,它包括硬件配置、软件使用、实战技巧等诸方面内容。对于计算机应用水平一般的公诉人员而言,听取介绍、观看演示和阅读材料只能获得一些感性上的初步认识,真正理解和掌握必须经过一个综合操作技能培训的过程;而技术干部对庭审工作又缺少了解与认识,制约了多媒体示证的工作发展。真正有效的办法是多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多媒体应用技能学习,培训一批兼具操作和指导能力的骨干,由点及面,带动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3、与技术部门分工协作问题。多媒体制作需要技术部门的指导、帮助和配合。为使多媒体示证工作有序开展,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起诉和技术部门之间的分工很有必要。视听资料证据采集和转换、法庭示证硬件设备安装调试由技术部门完成,涉及大量的案卷材料扫描工作,可以考虑由书记员来完成。公诉人和技术人员的主要精力集中于证据的组织和运用环节,以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4、依据直接证据材料制作的三维动画或平面示意图,在法庭上形象地说明作案过程、人物关系或危害结果,在庭审中用于辅助说明和帮助理解,但是,这些图画不是证据本身,而只是证据的反映形式,所以在运用过程中应注意说明,以免有创造证据之嫌。
5、数字化证据材料法律效力问题。如利用数字化技术采集的图像证据,需要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多媒体示证的作用不仅限于法庭示证,还可以发展为检委会中汇报案件使用,可以提高案件讨论质量;另外,多媒体示证材料还可以直接形成电子卷宗,方便调阅等。这些做法目前仍只在设想中,需要进一步实施。
多媒体示证的介入,增强了证据的透明度和诉讼对抗性,促进庭审的公开、公正和高效,对于庭审中固定证据、组织证据、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并且方便公诉人的公诉工作,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的得力助手。因此,运用好多媒体示证技术,是促进庭审改革顺利发展的有力保证。我们将坚持不懈地作进一步探索,为科技强检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