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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尽快将“非典”列为甲类传染病病种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8-3 16:33:44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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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茜 李然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该法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2003年4月8日下发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其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该《通知》同时指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传染病,纳入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管理,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及其他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大大加强了该病的防治力度,为防治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对有效控制疫情意义重大。
但是,《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虽将“非典”列为了法定传染病,却并未明确“非典”究竟是属于甲类、乙类还是丙类传染病。从该《通知》的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卫生部我们可以推出,非典没有被列为甲类传染病病种,而只被归为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病种。鉴于我国当前“非典”疫情的严峻形势,笔者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为甲类传染病病种。
因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对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防治力度是不同的,国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了更为严厉和有效的防治措施。在我国防治“非典”的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出于对非典防控的需要,大多采取了本应针对甲类传染病病种的防治措施及疫情报告公布措施防治“非典”,这对有效控制疫情大有帮助,但却在无意间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为抗击“非典”和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传染病,世界许多国家近日都紧急修订了各自的相关法规。 韩国国立保健院就于4月26日决定修改现行《检疫法》有关条款,将“非典”列入霍乱、鼠疫等严重传染病范畴。按照这一5月2日开始生效的法律修正案,“非典”患者在治愈前必须进行隔离,疑似患者必须进行10天的强制性隔离,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处以罚款和徒刑,从而加强了非典的防治工作。
我国并不缺乏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治从组织到控制到预防都有明确的规定,“非典”防治工作本身有法可依。眼下关键在于怎样充分有效地运用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严格地依法办事。因此,国务院应审时度势,及时将“非典”列为甲类传染病病种,以便使我国的非典防治工作更加得力有效,也可以从源头上杜绝因现实需要而在实践中产生的践踏法律的现象,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行为调节作用,树立仿行法治的政府形象,提升公民生活的安全感。



作者简介:
刘茜,女,汉族,1979年01月20日生,青岛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李然,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生,天津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东北财经大学第20号信箱01级7班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刘茜 李然
邮政编码:116025
联系电话:刘茜 0411-4713750 13084112304 李然 0411—4713390 13942693844
电子信箱:liuqian197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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