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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
还需发挥“行政干预”的作用(选段)
……如一时研究不出用经济手段来达到限制物价恶性上涨的新招来,那就只能运用“行政干预”手段,即靠政府来行使指导和限制调控某种商品价格的权力。
有人说:“行政干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惯用的手段,现在已进入建立市场经济阶段,再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过时了。这种认识太绝对了,其实市场是很复杂的,全世界没有完全自由的经济,也没有完全自由的市场,一般地说都是利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多种手段进行管理的,当然应尽量创造条件用经济的手段来管理经济、管理市场,但如果在某种环境下某种商品的暴涨,用经济手段遏制不能奏效,法律又管不着时,则用“行政干预”的手段来干预,仍不失为好办法。如资料提供的首都机场的餐饮消费价格,远高于外面市场,有的竟高出十几倍,在北京市物价局的密切关注下机场的餐饮商品开始往下调整。这说明在特定的条件下“行政干预”是必要的、有效的。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还须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机场餐饮商品的价格之所以抬高到如此惊人的地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独家经营,造成了机场这个小区域内的垄断经营;倘若在机场这个小区域内同种商品有多个商户经营,让竞争机制起作用,则商品价格就会趋向合理。但话又说回来,首都机场是国际窗口,不能像农贸市场那样杂乱,即使引进三两家商户来竞争,恐怕也不济于事,在不充分的竞争下,弄不好还会结成价格同盟,高价暴利还是压不下来,到时还须动用“行政干预”的手段。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遏制价格暴涨,主要用经济的手段是正确的;而在特定的条件下还需适用行政的手段才能奏效。
市场经济机制的培育、形成、成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且各领域各商品的市场化进程是不一致的,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商品所处的空间环境也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过早地、不分青红皂白地放弃“行政干预”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正确的态度是区别不同情况,政府不该干预的不干预,该干预的应当主动地大胆地去干预,尽责尽职地去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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